审理经过
原告李*贵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刘*与盘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并赔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原告陆**诉被告西丰县运输管理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盘锦市兴隆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昌图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吉林**理局、吉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执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利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等申请其他再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