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东市**管理局与丹东**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丹*监管罚(2013)2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