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大连宇光**有限公司不服管理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6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宇光**有限公司作出了大高人社监罚决字第(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大连宇光**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9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高人社监罚决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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