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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行政强制并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华诉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行政强制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沈*开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侯*路,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诉请依法确认被告的截访行为违法并赔偿,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存在强制截访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答辩意见同一审意见,其不存在在北京进行截访的行为,请求本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被诉截访行为,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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