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仝**不服被告运城市规划勘测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其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拆除公告》,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仝红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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