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人社监理字(2015)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执行人霍林郭**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高**与运城市规划勘测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审计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诉平遥县城市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高海道诉运城市公安局盐**局交警队撤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仝**与运城市规划勘测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临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审计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高**等25人诉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库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