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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平遥县城市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诉平遥县城市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决定一案,平遥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遥县城市管理局以涉诉的拆迁事宜已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涉诉的拆迁事宜平遥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已与相对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被上诉人也作出息诉承诺,因此,原审判决已无执行必要,可以不再执行。平遥县城市管理局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平遥县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平遥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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