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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强制扣押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2015)迎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2006年1月23日,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以涉嫌运送盗窃木材为由将其车辆扣押,直到2007年4月25日将车还给上诉人,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李**于2015年5月18日向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迎春林区基层法院以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因为涉案货主李**刑事案件至今未有结论,因此本案并未超审限,请求法院立案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迎春林业地区公安局是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扣押李**的车辆,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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