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忠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