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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汤**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因诉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请求确认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滥用职权、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鼓行诉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7日,原审起诉人汤**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滥用职权,非法限制起诉人的人身自由(期限: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2月3日)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起诉人诉状所指的强制措施系因起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被起诉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强制措施,因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裁定对汤**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不予立案行政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强制措施系因上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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