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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因不服被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公安管理行政强制行为,于2015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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