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岑*红诉被告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纠纷,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岑代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