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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青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青以已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协商好,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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