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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与衢州市**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限公司不服被告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衢州市**限公司以本案确认强制拆除的广告牌分属于两被告辖区内,且两被告并非对涉案广告牌共同强制拆除,为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确认两被告拆除广告牌的行为违法,因两被告的行政行为并非系共同的行政行为,现原告衢州市**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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