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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术研究所与常**利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州南太**术研究所与常山县水利局渔业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衢常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湖州南太**术研究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常山县水利局拆除涉案网箱养殖设施的行为,系执行常山县水利局常渔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行为,而非执行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行审字第326号行政裁定的行为。上诉人请求确认常山县水利局强制拆除其网箱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是在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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