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局以被执行人赵**拒不履行其永卫医罚(201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赵**所作的永卫医罚(201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赵**于2015年8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卫生局永卫医罚(201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6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