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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傅**、林雪*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镇海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傅**、林**不服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镇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海办)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本院分别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1985年以来,原告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69号。当时按人口数原告分配到本案诉争的荔枝果树及果林地,果林地面积共1000平方米。2002年原告在自家果树地上建造243.72平方米的房屋。2007年,被告实施荔城文献东路片区改造、护城河三期改造项目工程,在无合法的拆迁许可证、未谈妥拆迁补偿条件且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08年初对原告的居住地实施强拆。之后,原告一直找被告沟通协调,但至今仍未解决。原告为此多年多次上访,仍无果,只好诉诸法律。综上,被告拆迁手续不合法,拆迁过程违法,并在未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强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现请求:1、确认被告于2008年初拆除原告位于荔城**委会梅花亭面积为243.72平方米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按原告房屋243.72平方米同等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并补付相应的旧房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所有项目补助费等(已另案审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傅**、林**主张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镇海街道办事处于2008年初拆除其位于荔城**委会梅花亭面积为243.73平方米的房屋,被告否认其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由被告实施的。被告既不是原告房屋所在地的征收主体,也不是征收的实施主体,被告并非适格主体。本案审理期间,已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傅**、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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