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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实,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在江苏省**心卫生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薛计育费决字(2014)07015号、07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征收决定的内容是:决定对张**、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65166元,共计130332元。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3033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薛计育费决字(2014)07015号、07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5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薛计生罚催字(2014)011号、01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薛计育费决字(2014)07015号、07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内容;

二、被执行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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