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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原告梁**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被告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版)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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