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被告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版)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