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与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原告黄*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言*、彭*等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言*、袁*等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某某诉被告城管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某与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某某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熊**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