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与被上诉人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鹏程土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因与被上诉人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鹏程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8年,被上诉人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在处理马**与田*地界纠纷时,作出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该裁决没有经过调查取证,马**的地界占去全村长120米,宽4米的公共道路一条,被上诉人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确权给马**,全村村民不可能同意,该裁决维护个人利益,使全体村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处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属于无效的行政裁决。请求依法确认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无效。

原审认为,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现田成有等六人对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书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田成有、牛**、田**、马**、田*、马安全的起诉。

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对以上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8年,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处理马**与田*地界纠纷时,作出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该裁决处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属于无效的行政裁决。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上诉人起诉请求审查裁决的合法性,并没要求法院划定地界,原审以裁决已经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对土地纠纷没有处理权为由驳回起诉。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经人民政府确权,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已经进行了确权,对该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在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作出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书后及知道该裁决书内容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2011年4月18日,海**民法院依据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申请作出(2011)海*执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海贾政发(2008)188号行政裁决予以强制执行,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之规定,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且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应当裁定驳回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的起诉,故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正确。上诉人田成有、牛**、田**、马**、马安全、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

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公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产党新闻全**大中国政府网全**协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内部邮箱|关于我们|网站地图|添加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s最高人民法院AllRights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总机:010-67550114举报:010-67556131

京ICP备05023036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