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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管理局与清潭洞娱乐休闲启**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启市管案字(2015)第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了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从而取得了公司的设立登记核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在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予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20000元的处罚,并告知逾期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罚款1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2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启市管案字(2015)第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2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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