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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龙海**理局管辖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对其诉与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龙海**理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4)龙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张**提起行政诉讼涉案的房屋在龙海市海澄镇,属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区,本案由其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张**、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涉案的房屋址在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辖区,依法应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张**以原审法院拖延立案和存在判决不公等事由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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