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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诉安溪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诉被告安溪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于2015年7月2日以与被告自愿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行政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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