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诉被告安溪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于2015年7月2日以与被告自愿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行政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溪县金谷溪榜南坑电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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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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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执行案例
吴家留不服南安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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