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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泉港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林*龙以被告泉州市泉港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自行撤销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NO.0008322《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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