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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楷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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