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政府灵源街道办事处、晋江市**理委员会行政强制纠纷一审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诉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政府灵源街道办事处、晋江市**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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