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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对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南仲村委会南仲六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白沙县国土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牙叉镇南仲村委会南**队(以下简称南**队)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占用3432平方米土地建设住房,该建设项目不符合白沙黎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被执行人南**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白土环资罚告字(2014)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南**队。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作出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南**队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被执行人南**队在30日内拆除对非法占用343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3432平方米,共处罚款人民币陆*捌仟陆**拾元整(¥68640.00元)],2014年10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南**队。

因被执行人南仲六队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土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白土环资催字(2015)2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南仲六队。被执行人南仲六队在收到上述催告书后,在催告书告知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土局以被执行人南仲六队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向白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不向本院起诉,又不履行其作出的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队的18户村民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即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房,有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被执行人亦承认存在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外,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南**队响应人民政府号召,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同意18户村民建房(尚有17户未建房),且村民均符合危房改造要求,每户均得到了人民政府的美丽乡村补助和危房改造补助共计35000元。申请执行人白沙县国土局未能查清存在美丽乡村建设、危房改造的事实,忽略系村民使用村集体土地建房的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南**队予以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白土环资罚决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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