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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碚国土发(2015)14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位于北碚区镇村社已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举行了听证。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提交的材料查明,北碚区镇村社的全部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1677号文件批准已被征收。被执行人张**所使用的位于该社建住房的土地已一并被征收。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对该宗征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3年3月20日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前述方案。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房屋补偿费和各项安置费已全部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张**拒不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至今未拆除。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北碚国土发(2015)14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张**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北碚区镇村社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自行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起诉权。被执行人张**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交出已征收的土地。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于2015年5月21日向张**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张**履行北碚国土发(2015)14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上的限期交地行为。并告知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的,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作出的北碚国土发(2015)14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原《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北碚国土发(2015)14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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