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詹*行政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碚国土资(2015)18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对被执行人詹*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村社已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举行了听证。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提交的材料查明,北碚区歇马镇村组的全部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1256号、渝府地(2012)1343号、渝府地(2012)1667号、渝府地(2013)410号等四个文件批准已被征收。被执行人詹*所使用的位于该社建住房的土地已一并被征收。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12年12月4日、2013年5月16日对该宗征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分别于2013年1月7日、2013年5月23日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10月30日批准了前述方案。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房屋补偿费和各项安置费已全部到位。由于被执行人詹*拒不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至今未拆除。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北碚国土资(2015)18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詹*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北碚区歇马镇村组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自行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詹*留置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起诉权。被执行人詹*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交出已征收的土地。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于2015年5月19日向詹*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詹*履行北碚国土资(2015)18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上的限期交地行为。并告知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的,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作出的北碚国土资(2015)18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管理分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北碚国土资(2015)18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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