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龙德模其他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国土发(2015)29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对被执行人龙德模位于北碚区蔡家岗镇村社已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举行了听证。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提交的材料查明,北碚区蔡家岗镇村社的全部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1479号文件批准已被征收。被执行人龙**所使用的位于该社建住房的土地已一并被征收。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7日对该宗征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2年2月9日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前述方案。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房屋补偿费和各项安置费已全部到位。由于被执行人龙**拒不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至今未拆除。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碚国土发(2015)29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龙**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北碚区蔡家岗镇村社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自行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龙**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起诉权。被执行人龙**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已征收土地上的住房,交出已征收的土地。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于2015年6月9日向龙德模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龙德模履行碚国土发(2015)29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上的限期交地行为。并告知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的,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作出的碚国土发(2015)29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原《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管理分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碚国土发(2015)29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