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赵**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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