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马**因与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城东区人民政府以与被上诉人马**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