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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市**石景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分局(以下**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商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由于国都建**限公司、北京国**有限公司及北京瀛润**限责任公司均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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