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宋**诉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刘**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石景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自强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北京**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经济技**业主委员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