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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宋**诉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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