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邱**、刘**房屋行政登记,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24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郭*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