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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茳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渝茳因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马*茳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父马**原系铁**版社职工,于1995年12月去世。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7号院5号楼5门11号的住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中**总公司机关服务局(以下简称铁总机关服务局)的公有住房,原**道部机关于1996年11月开始房改,铁总机关服务局提供虚假材料,市住建委未经认真审核,将涉案房屋登记在马**名下,并发放了京房权证西私字第45863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马**在去世后不再是民事主体,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故**建委将涉案房屋登记在马**名下并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马*茳为此于2012年7月18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马*茳的复议申请被驳回。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建委将涉案房屋登记在马**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由市住建委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马**在2000年取得本案被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已经知晓了该行为的内容,直至2015年针对该行政行为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马**的起诉。

马**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在缴纳房款购买其父马**单位的房改房之后,并未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仅在2009年与马**的两个妹妹马**、马**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才得知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存在,但仍未看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仅看到加盖**道部机关服务局印章的复印件,一审裁定认定马**在2000年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与事实不符;马**与两个妹妹就涉案房屋的民事诉讼自2009年开始,经一二审、再审、抗诉到2012年7月18日进行行政复议,后于2012年11月1日提出行政诉讼,其间的期限应当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马**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市住建委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时间为2000年,马**主张其在2009年与马**、马**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才知悉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该继承纠纷案件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故马**至迟在2010年6月23日之前即已获悉涉案房屋登记行为即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

《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2009年马渝茳与马**、马**继承纠纷案件的争议事实并非涉案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故马渝茳有关其与马**、马**处理继承纠纷的期间应不计入本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马**就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马**虽主张其于2012年7月18日首次就本案所涉房屋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2年11月1日首次提起行政诉讼,但前述时间距马**知道涉案房屋登记行为内容的时间显然均已超过两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据此驳回马**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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