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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车辆行政登记行为无效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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