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于2015年9月17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杜**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刘**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石景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自强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经济技**业主委员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