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宋**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王*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延庆县永**济合作社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宝*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屈*与灵武**源局、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石景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北京**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