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屈*不服灵武市国土资源局、被告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日城乡建设行政强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王*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延庆县永**济合作社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宝*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宝山与延庆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石景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