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辛*怡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第三人辛立业、王**、天津市**置换中心要求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怡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