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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辉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治安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耿*辉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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