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北京市**朝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分局工商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