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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天**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超诉被上诉人天**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受理,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滨行初字第0031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超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案外民事争议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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