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开发区瑜盛圆房地**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瑜盛圆房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瑜盛圆房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瑜盛圆房地**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