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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正定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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