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诉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王**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此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杨**与正定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中心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家庄经**村民委员会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南**有限公司与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邯郸县尚璧镇人民政府、邯郸县尚**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遵化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房运彩与魏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进京与沙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