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诉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王**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此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