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张**诉被告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五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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