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与遵化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张**诉被告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五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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