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行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上诉称,遵化市人民政府(2010)49号会议纪要同意将上诉人的宅基地视为合法宅基,在城中村改造及市政建设中享受合法房屋政策待遇。但第三人杨**以其持有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遵国用2008第3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由,在上诉人西侧砌院墙,侵占了上诉人宅基地。上诉人请求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其核发的遵国用2008第3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遵化市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3日《关于遵化镇张**、张家窑小区89户居民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明确,鉴于遵化镇张**、张家窑小区89户居民已经交纳宅基地使用相关费用,但因原始资料不齐备,已无法补办相关土地及房产手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同意将张**、张家窑小区89户居民住宅视为合法宅基手续,在城中村改造及市政建设中享受合法房屋政策待遇。故上诉人所诉事项系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